女童掉入医院开水桶遭特重度烧伤,法院核算女童各项损失共32万!

6月6日,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纠纷案件。案件中,一名4岁女童因意外跌入医院开水桶,遭遇特重度烧伤,法院最终核算女童各项损失共32万元。这一判决迅速引发广泛关注和热议。下面由无心号小苏带大家了解具体情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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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年6月4日,富川某医院妇产科的走廊人流如织。何某琼从开水房提了一桶滚烫的热水,放在走廊一侧后进入病房。此时,女童的父母正在附近病房探望病人,而被告宋某荣则在病房外与人交谈。

不幸的是,女童在走廊嬉闹,为制止其行为,宋某荣轻轻碰了一下女童的额头。女童在后退过程中不幸跌入了何某琼事先放置的热水桶中。她随后被送往其他医院救治,被诊断为特重度烧伤。

在后续的赔偿事宜协商中,女童的父母认为何某琼、宋某荣以及富川某医院均存在过错,要求他们承担侵权责任。由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,2024年3月4日,女童父母将此事诉至法院。

法院经过审理认为,何某琼将装有开水的水桶置于人员密集的通道,存在重大过错,应承担主要责任;宋某荣未注意观察周边环境,推女童额头导致其跌入水桶,也应承担相应责任。女童的法定监护人在医疗机构中未尽到安全监护义务,也存在过错。而富川某医院在提供开水的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提示及日常管理义务,也应承担部分责任。

富川法院最终核算女童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22754.59元。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及与损害后果的关联度,法院判令被告何某琼承担50%的赔偿责任,宋某荣承担20%,女童的法定监护人承担20%,富川某医院承担10%。

专家提醒,儿童天性活泼好动,对危险缺乏预见和判断能力,容易发生意外事故。带孩子到医院时,家长务必要加强看护,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。此次事件提醒我们,无论在何种环境中,儿童的安全都应放在首位。各方都需提高安全意识,防范潜在危险,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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