男子捕捞1条鲤鱼被判刑 引发关注

近日,一起发生在四川的非法捕捞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。一名男子因在禁渔期捕捞了一尾1.1公斤的鲤鱼,被判处拘役二个月,缓刑三个月。这一事件迅速引发热议,并登上了热搜。下面由无心号小苏带大家了解具体情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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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件的主角是四川自贡市富顺县的韦某,他在沱江河捕捞时被民警当场抓获。韦某表示:“我家就住在沱江边上,想着撒网捕点鱼吃是小事,不至于犯罪。结果犯罪了,现在很后悔。”他携带渔网到河边捕鱼,结果被认定为涉嫌非法捕捞,由公安机关移交检方提起公诉。

富顺县人民法院巡回审理了此案,并依法判处韦某拘役二个月,缓刑三个月。承办法官解释说,“在禁渔区、禁渔期,水产资源是重点保护对象,其入罪标准明显大于一般的区域和时间。”禁渔区、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捕鱼,其入罪标准并不取决于渔获物的多少,不论捕捞量如何,都可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。

具体来说,韦某是在3月25日晚携带渔网来到沱江河大石盘处,以抛洒手网的方式捕鱼时被捕。现场查获的作案工具和1.1公斤的鲤鱼成为关键证据。富顺县水产渔政服务中心鉴定结果显示,韦某捕捞地点属于禁捕区域,所用捕捞工具为禁止使用的方法,造成渔业直接损失不低于1056元。

根据四川省相关规定,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,此期间禁止在所有天然水域进行捕捞作业。韦某因为违反了这些规定,被认定为非法捕捞。在法庭上,韦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,表示自己因为嘴馋,把村组干部的“三令五申”当耳边风,把各种禁渔告知当儿戏。

这起案件引发了网友们的广泛讨论。有网友表示:“禁渔期内捕鱼确实不对,不过损失1065元有整有零,有点夸张。”也有人认为:“禁渔期就是要严格执行,娱乐性垂钓也应遵守规定,这样才能保护水产资源。”还有人质疑判刑是否过重,但法院的判决依据法律和相关规定,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。

韦某的例子提醒我们,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,尤其是在环境保护方面,不应因为一时之需而触犯法律。只有共同努力,才能让我们的环境更加美好,让子孙后代享受到更丰富的自然资源。

这位四川男子捕捞鲤鱼被判刑的事件虽然看似小事,但却反映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环保意识的重要性。希望通过这起案件,能够引起更多人的重视,共同保护我们的水产资源和生态环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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